山东体育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学生作出处理或者处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山东体育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生对学校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等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提起的申诉。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参照适用。
第三条学生行使申诉权利,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诚实地提出诉求和理由;学校受理学生申诉事务,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客观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复查学生申诉。职责为: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调查审理申诉人申诉事项;
(三)做出维持、重新审查、更改或者撤销处分(处理)的决定。
第五条申诉委员会由11名成员组成:包括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1人,日照校区管委会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监察专员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各1人,教师代表2人,学生代表2人,法律顾问1人等组成,可以聘请1-2名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下列人员应当回避,不得担任申诉委员会的委员:
(一)参与做出学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人员;
(二)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三)申诉人要求回避,且有正当理由的。
第三章申诉受理
第七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超过申诉期限提出的,申诉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八条学生在提出申诉时,应当提交申诉申请书,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学号、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申诉请求、理由和依据,并附相关证据及学校处理决定等相关材料;
(三)本人签名和申诉日期。
第九条 对于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
(三)自动撤回申诉后,在规定期限外又重新提起的;
(四)就同一事由,已向学校申诉委员会申诉的;
(五)已经就申诉事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
第四章 复查决定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针对学生的申诉请求,以召开复查会议的方式,对已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进行复查。复查会议一般由申诉委员会主任或办公室负责人召集并主持,在处理具体申诉案件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复查会议。复查决定以票决方式做出,并获与会委员半数以上赞成,方为有效。复查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保存好相关会议材料。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日。
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5日内补充完备,过期未补的,视为撤回申诉。
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召开复查会议,对处分或者处理决定区别下列不同情况,做出复查决定:
(一)处分或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作出同意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复查决定;
(二)认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事实不清、依据不足、程序存在不当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意见,由相关职能部门重新研究,报请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重新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三)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决定有异议或认为处理过重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意见,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作学生复查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算。
第十四条在学校未做出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撤回申诉申请后,应当立即停止复查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学校决定的执行。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六条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东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