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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

山东体育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发布日期:2022-09-26 10:17:00  点击次数:



山东体育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学生作出处理或者处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山东体育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生对学校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等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提起的申诉。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参照适用。

第三条学生行使申诉权利,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诚实地提出诉求和理由;学校受理学生申诉事务,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客观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复查学生申诉。职责为:

()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调查审理申诉人申诉事项;

()做出维持、重新审查、更改或者撤销处分(处理)的决定。

申诉委员会由11名成员组成:包括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1人,日照校区管委会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监察专员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1人,教师代表2人,学生代表2人,法律顾问1等组成,可以聘请1-2名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下列人员应当回避,不得担任申诉委员会的委员:

()参与做出学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人员;

()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申诉人要求回避,且有正当理由的。


第三章申诉受理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超过申诉期限提出的,申诉委员会不予受理。

学生在提出申诉时,应当提交申诉申请书,包含下列内容:

()申诉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学号、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诉请求、理由和依据,并附相关证据及学校处理决定等相关材料;

()本人签名和申诉日期。

第九条 对于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不符合申诉条件的;

()自动撤回申诉后,在规定期限外又重新提起的;

()就同一事由,已向学校申诉委员会申诉的;

()已经就申诉事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


第四章  复查决定

申诉委员会针对学生的申诉请求,以召开复查会议的方式,对已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进行复查。复查会议一般由申诉委员会主任或办公室负责人召集并主持,在处理具体申诉案件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复查会议。复查决定以票决方式做出,并获与会委员半数以上赞成,方为有效。复查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保存好相关会议材料。

十一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日。

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5日内补充完备,过期未补的,视为撤回申诉。

第十申诉委员会召开复查会议,对处分或者处理决定区别下列不同情况,做出复查决定:

()处分或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作出同意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复查决定

(二)认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事实不清、依据不足、程序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意见相关职能部门重新研究,报请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重新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三)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决定有异议或认为处理过重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意见,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十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作学生复查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算。

第十四条在学校未做出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撤回申诉申请后,应当立即停止复查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学校决定的执行。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六条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东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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