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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处罚

山东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9-26 12:20:52  点击次数:


山东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山东体育学院章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挂职锻炼、集训考察、运动竞赛等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公平、公正,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处罚决定与违纪行为的性质及过错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相应处分。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情节轻微可以不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所在二级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均为十二个月。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行为,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有证据证明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线索,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

(三)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四)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的;

(五)未经处理的违纪达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七)涉外活动违纪的;

(八)系违纪行为的组织、策划者的;

(九)酒后滋事的;

(十)其他应当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 处分程序

第八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属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的,由学生处、学生所在学院调查;涉及学风及考风考纪的,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牵头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调查;涉及治安、安全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调查。

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立即牵头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违纪情况调查,所在学院要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调查工作应当在7日内完成,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延长7日。

调查结束后,职能部门应当将调查的详细情况、本部门及学生所在学院党总支的处理建议一并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 对违纪学生,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学校院长办公会批准决定;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按照《山东体育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处提请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经学校法律顾问工作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书由党委院长办公室以学校的名义统一行文。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应当由党委院长办公室在校内公示栏公布,并下发相关职能部门、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党总支。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可通过留置方式送达,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分管领导、辅导员及两名学生见证人签字,学院记录在案。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纪学生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受处分的学生,一般给予12个月的处分期,处分期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学生受处分期间取消各类评优资格,原则上不得享受各类奖助学金;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处分期满经相关程序可予以解除处分;在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三条 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七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办理并记录在案。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违纪事实、处分种类、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校处分决定送达学生后,学生对学校的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学生申诉依照《山东体育学院学生申诉办法》执行。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尚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泄露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社团并开展活动的;擅自出版刊物,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枪支、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仿真枪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主动向学校保卫部门或国家公安机关上缴者,可从轻处理;

)在校园内组织或参加宗教、迷信活动,散布邪说、或参加邪教组织的,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十一)违反本办法或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影响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扰乱教学楼、图书馆、训练场地、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处分;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校园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职务的,给予记过处分;

)吸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对制止、举报赌博活动的学生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在校外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或多次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遵守校园秩序、寻衅滋事,用语言、行为或其他方式挑逗、侮辱侵害他人,虽未动手打人,但引发打架斗殴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参与斗殴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态扩大,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凡动手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作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参与斗殴 且作伪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策划、唆使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斗殴提供器械,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持械殴打他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聚众斗殴或纠集校内(外)人员出(入)校打架的,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通过语言、肢体行为、文字、图像、电子信息等方式骚扰、猥亵他人,威胁他人健康、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诽谤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扣留、隐匿、冒领、私拆他人信件、包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习纪律,无故缺席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8 学时以下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8 学时以上(含8 学时),12学时以下(含12 学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2 学时以上,30 学时以下(含 30 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 学时以上,49 学时以下(含 49 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 学时以上(含 50 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一学期内,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包括政治学习、班会等)累计 4 次以上(含 4 次)的,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 处分;

(七)一学期内,早操无故缺勤 8次以上(含 8 次)的, 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一学期内,累计迟到、早退2次按照旷课1学时计算。晚自习考勤统计,参照上述旷课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有造假、学术不端等失信行为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评先评优和各类奖助学金申请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舞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证件、证明或使用虚假证件、证明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向调查人员作伪证、假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其他失信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出租床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毁花卉树木,破坏草坪,污损学校公告、墙壁、桌椅、门窗等财物,故意损毁公共图书、资料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饲养或接受他人暂存、寄放宠物,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四)就寝时间内在学生宿舍区域吹、拉、弹、唱、喧哗打闹、高音播放音响设备、玩游戏影响他人,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私接电源,使用电热器、电热毯、电磁炉、热得快、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等器具及点蜡烛的,在宿舍内做饭的,一经发现,除没收器具、蜡烛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使用电器设备或违规用电用火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六)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伪造、谎报就寝情况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及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住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1日以上3日以内(含3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3日以上7日以内(含7日),给予记过处分;

3.7日以上14日以内(含14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14日以上,按学籍管理规定给予退学处理。

编造、谎报请假事由或出具假证明请假离校的,按擅自离校论处,在同等条件下加重处分。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二十二条 违反校园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经二级学院批准擅自到海域或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或从事其他水上运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二)违反网络安全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在网络上散布、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对他人的学习、生活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2)利用网络恶意传播信息,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和工作的;

3)不服从网络管理,对网络管理人员进行侮辱谩骂的;

4)利用网络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违法违规活动,为其提供便利的;

6)在网络上公开地肆意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7)其他网络违规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恶劣后果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利用网络泄露他人隐私,造成恶劣影响的;

2)在网络上发布、传播反动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在网络上制造、传播谣言,造成恶劣影响的;

4)擅自利用网络进行串联,宣传或鼓动非法集会和示威游行等活动,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的;

5)在网络上发布、传播淫秽视频、图片和淫秽文字信息的;

6)利用网络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恶意修改、破坏数据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7)利用网络窃取、泄露保密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8)利用网络进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机动车辆等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违反交通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四)擅自移动、挪用、破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不服从门卫等校园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寻衅滋事、无理取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校图书馆管理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违反考试纪律及考试作弊的,依照《山东体育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依照《山东体育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处理。


第四章

第二十 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二十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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