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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

山东体育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2-09-06 14:10:32  点击次数:


山东体育学院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校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国家计划招生取得山东体育学院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于报到截止日前来函(电)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逾期两周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招生条件者,办理注册手续,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交由有关部门查究处理。

第七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到高考健康检查标准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不享受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本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审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本人学生证及专业注册费缴清证明,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注册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已注册学生按照学校学分收费办法缴费后修读所选课程。注册费和学分学费收取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等相关手续后方予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  基本学制。学校将学生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需的正常学习时间规定为基本学制,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4年。

第十一条  学校以基本学制为参照,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度,本科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3至8年。

第十二条  提前毕业。学生提前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思想品德与体格测试合格,可以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须在拟毕业学年第一学期前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报学校审核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生提前毕业,其毕业证书的学制按所学专业基本学制处理,修业时间按实际在校时间标注,在电子注册数据备注字段中注明“提前毕业”,修业年限达到弹性学制规定的最低修业年限,方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十三条  延迟毕业。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能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允许其延长修业时间,本科最多可延长4年。学生延长修业年限,须于应毕业学期末向所在学院提出延期毕业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报学校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对有特殊原因、特殊困难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允许其中断学习,进行休学或创业,保留学籍。每次中断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2次。学生服兵役不入学习年限,休学、延长学年的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学分、学分绩点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含军训、实习、论文)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必须按时听课、完成作业,方可参加该课程考核。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取小数点后1位),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可由多种形式获得。学科课程考核成绩一般应包括平时分、作业分和结业考试分;术科课程考试应包括平时分、技术技能分和理论分。有实验教学内容的课程一般还应包括实验分。

第十七条  必修课程考核成绩60分以下为不及格。不及格课程可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补考。补考及格后成绩按60分记入学生档案,并注明“补考”字样。

因健康或其他原因学生不能参加正常课程考试时,必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保健科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办理缓考手续。未办理缓考手续擅自缺考者一律按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准正常补考,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九条  学校出具学生毕业成绩单和出国成绩单时,按课程考试的最高分记载。

第二十条  学分。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是课程内容难易、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多少的一种量化指标,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课堂教学每16学时计1学分;习题课、实践/实验、上机等教学环节学时数可以适当折算;集中安排的实践环节每1周计1学分。学分数是学生在学习成绩方面能否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学生修业期满必须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数方可毕业。

第二十一条  绩点计算与换算。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基本依据,反映了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绩点分为课程绩点、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三种。

(一)课程绩点

1.百分制: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为0。

2.五级制: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的,课程绩点分别对应为:4.5、3.5、2.5、1.5、0。

(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三)平均学分绩点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根据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通识选修课不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第五章  选课、重修、免修、免听、课程学分认定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在学业导师指导下,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选课。应优先选定必修课。对于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二十四条  除“旷考”“作弊”外,学生已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学校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经补考仍不合格或对课程成绩不满意者,可以选择重修。学生重修课程,应办理选课手续并缴纳学分学费,重修成绩按实际分数计入,不注明“重修”字样。

第二十五条  参加重修的学生,如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不再开设的课程或课程名称发生变化的,可重修相近课程,课程考核及格后可以进行课程替换。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已经修读过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以申请免修。通过免修考核的课程可以办理免修手续并获得该课程学分。免修课程以课堂理论教学课程为主,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军训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

第二十七条  对学习成绩好、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不跟班听课,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重修课程如果与其他正在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经批准可以办理免听手续。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不得免修的课程不得免听。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申请适应性的体育课。相关程序为必须由校医院提供证明,学生所在学院进行审核,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每学期免修或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6学分。

第三十条  学生因转学(入)、转专业、国内外交流学习等情况,已经修习过的课程,成绩合格的,可以进行课程及学分认定。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普通本科学生在校期间有转专业的机会。

第三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在学期间,优秀生可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二)确有某方面专长,转专业能更好地发挥其专长;

(三)确有特殊困难,不适合在原专业继续学习。

第三十三条  转专业原则、转专业条件、工作程序和已修课程及学分的认定等按学校转专业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转学要严格掌握,对学生情况要仔细审查,没有足够的理由不能转学。

学校一般不允许学生转学。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征得转出与转入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及有关院校的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四)招生录取时确定为委培、定向培养者;

(五)因违纪等情况,学校正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者;

(六)应作退学处理者;

(七)无其他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六条  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我校学生的转出应经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复学、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逾期不办理手续者,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办理其休学手续,并要求学生离校。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无须注册,但不享受在校注册生的所有待遇。

第四十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本科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二年,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二年,学生休学时限的计算以教务处核定为准。

(二)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休学期间有违反校纪行为,按《山东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三)学生因病休学回家疗养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有“住院医疗保险”者,按保险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休学创业的本科生可保留学籍四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不提供住宿,也不得擅自在校听课。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四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材料办理复学申请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注册;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且未申请继续休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由县级(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应予继续休学或退学;

(三)休学学生复学后,根据原专业,由所在学院酌情安排至相应的专业学习;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已停办,则转入与原专业相近的专业学习;

(四)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后的复学,按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办理;

(五)对于休、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视情节严重,取消复学资格并开除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六条  退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学校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并按政策规定退还应当退还的相关费用。

(三)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七天,即视为送达本人。退学学生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自送达退学决定书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七条  退学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学位、肄业与结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毕业规定,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经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申请毕业时,已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的学习,但未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要求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在修业年限内,由本人向学校申请,允许参加有关课程的学习和考核,经考核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否则,作永久结业处理。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条  学生毕业前要严格进行毕业资格审查,由学院填写毕业资格审查表,汇总至教务处,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学校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毕业和结业的学生均应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

第五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对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的入学者,学校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五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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